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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24    来源:泗阳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和人居环境品位,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建立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宿迁市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17〕6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突出规划引领,优化房地产开发布局

  (一)严格房地产规划管理。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开发区、城北片区严禁开发新的房地产项目(已挂牌出让地块除外),城南新城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鼓励在主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通过对人口的流动、就业状况等进行分析,结合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编制房地产开发、开发用地供应规划(2017-2020年)和年度计划,精准投放、合理把控房地产用地,提高土地供给质量和效率,科学调控房地产开发量和开发节奏,保证房地产市场长期供需平衡。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发展养老、旅游、教育、体育等跨界地产。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满足市场供应需求。严格规划管理,确保住房开发按规划实施。

  二、完善社区配套,优化房地产区域功能

  (二)完善城市街区配套。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配套后开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城市综合配套,合理配建“五小”(小型体育设施、小型文化设施、小型游乐设施、小型活力街区、小型街头摊点)项目,明确街区配套和商品房小区配套界限,合理规划建设教育、医疗、文体、养老等配套设施,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均衡配置公共资源,构建复合型街区。片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已建设完毕,不具备增设条件的,原则上不得增加住宅比例,鼓励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等项目;严格限制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地段孤立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生活设施不完备、区域成熟度不高的区域,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须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地块周边必须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主体。

  (三)提高小区配套标准。居住小区四周沿街(路)原则上不得配建商业门面用房。完善城市之家、邻里中心等公共服务综合体建设,小区内部配套的商业用房不得与住宅建筑混建。所有小区内及临街面商业用房不得入驻扰民项目。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容积率不超过2.2,配建安置房的项目容积率不超过3.0,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18层,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停车位按照不低于1.2个/户的标准配建,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原则上不得超过应建设总量的10%。

  (四)注重建筑风貌审查把关。注重对建筑设计方案中建筑空间形态、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立面效果等有关建筑风貌内容的要素审查,城市重要交通干道、景观轴线两侧高层建筑宜以点式为主,确保小区建筑风格与周边项目协调统一、体现地方自然与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满足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

  三、围绕社会需求,优化房地产供应结构

  (五)构建多元化的产品体系。鼓励开发企业在项目具体户型设计上尽可能丰富产品结构,提倡开发四居室户型、改善型大平层、多层带电梯花园洋房、居家养老型、精装修等适销对路、市场需求量大的户型;在功能定位上实现多元化,更加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求和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

  (六)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构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规范管理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商品房改售为租,鼓励自然人和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购买库存商品房,积极培育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机构。对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和个人,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优惠外,由受益财政再给予一定的税收奖励。通过多渠道筹集房源,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需求。

  (七)保持房地产市场供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统揽,以主城区、西康片区、城南新城、开发区等片区监测商品房去化情况,土地出让计划与各片区库存量相挂钩,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在30个月以上的区域,原则上应停止供地,视情况采取暂缓或停止新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25-20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在显著增加供地的同时,要加快供地节奏。推行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对于未确定产权调换房源的征收项目,不予发布征收公告,保证棚户区改造户自由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科学规划项目分期,合理把握商品房上市量。主城区对于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销售;对于超过3万平方米且确需分批销售的项目,原则上每次申请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八)开展住房金融改革试点。探索将“一挂三化”等进城购房农民群体纳入金融服务保障范围,加快城市集聚能力。

  四、严格把控标准,优化房地产产品品质

  (九)加大绿色建筑推进力度。着力提升居住品质,鼓励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实现舒适度高、节能、低碳、环保的绿色建筑全覆盖。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新建住宅设计标准要达到住宅性能2a级,且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房地产总建筑面积50%以上采用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鼓励建设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对验收合格且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建设单位25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提升商品房销售条件。2018年7月1日起,我县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全部实行现房销售,调整完善我县商品房预售政策,鼓励在建商品房实行现房销售。2019年7月1日起,原则上已出让土地未批预售的商品房实行现房销售,鼓励实行成品房交付。

  五、坚持政策引导,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

  (十一)鼓励农村居民市民化。一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凡在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安家落户的农村居民,户口应随房迁移,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原涉农方面的补贴权益不变。二是优化保障政策。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可在两者间相互转移接续,缴纳档次可由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选择;也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是继续给予购房补贴。凡我县常住农村居民进县城区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144平方米)的,给予1万元安家补贴。凡我县常住居民,通过土地整治拆除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物并复垦到位的,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放弃安置、进县城区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144平方米)的,在享受1万元搬迁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一次性给予购房总价5%的补贴(搬迁奖励、5%购房补贴均不可与安家补贴重复享受)。四是便利购房子女入学。凡在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时,凭监护人独立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凭正式购房合同、全额缴款发票、契税发票,可按购买房屋所在地享受施教区入学政策。

  六、加快提档升级,优化房地产物业管理

  (十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完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建立行业主管、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参与的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和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分级管理体制,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探索小区物业管理向城市物业管理发展,加快形成街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格局。探索发展智慧物业,推动互联网技术与物业服务的深度融合。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准入退出制度,推行市场化、公开化物业管理机构选聘机制,实现前期物业和后期物业服务同层次无缝衔接,被依法、依约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发布平台,实行“红黑榜”公告制度和信用评价前置制度,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存在未按照规定移交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服务的以及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等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将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录入信用管理档案,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七、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三)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重点招引国内排名前50强的房地产企业,提升住宅产品的整体品质。房地产企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探索实行“统一规划、分块出让”的街区式供地模式,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边界控制在300米以内、用地规模在105亩以内。新挂牌出让或未预售许可的城市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商业性项目,开发企业自持比例不低于50%。严格管控小城镇房地产开发,原则上不再向小城镇供应开发用地。

  (十四)加强价格管控。严格执行价格备案管理制度,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制定房价调控目标,从严审查和控制价格调整幅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加强“一价清”和明码标价行为的检查,稳定商品住房价格,建立住房信息监管系统和房产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商品住房交易和租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十五)强化信用管理。明确房地产开发主体、参建各方及其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终身责任,发挥勘察设计源头引领作用,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总体控制。建立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对延期交付、房屋质量投诉较多等构成失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和惩戒力度,记入黑名单,纳入诚信系统,限制进入泗阳房地产市场。

  (十六)规范房地产自来水、供电等工程建设和涉房收费管理。涉及房地产的自来水、供电等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规划设计方案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开发企业按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管理。供电等专营部门在施工合同签订时,首次收取的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引入第三方负责过程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供电企业接管。县发改局及时出台相应的工程建设指导性收费标准和工程运行维护费标准。同时,县发改局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事业性规费进行全面梳理,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调整不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节点,公布涉房收费清单(见附件),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缴费负担,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推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八、附则

  (十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中规定的购房补贴,有效期两年。此前出台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时,《关于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泗政发〔2016〕141号)文件废止。本意见所指的县城区范围是指:东至s267,南至s347,西至s245,北至s325。

上一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度工业经济转型指标任务的通知
下一条:泗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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