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我县产业升级转型,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完善产业链的旗舰型、科技型大项目入驻我县,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泗政发〔2009〕130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一条 实行土地有偿优惠使用制度
凡进入经济开发区单独供地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超1亿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额18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1.0以上。土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实行公开挂牌竞价出让。对高于上述指标值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法个案落实优惠政策。
第二条 实行税收奖励办法
1.对经考核认定的新光源、新能源、新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电子电气、绿色包装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工业企业及年亩均纳税达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税收10年优惠期,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1—5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
2.年亩均纳税达2(含2万元)—4万元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10年税收优惠期,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1—5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80%奖励给企业,6—10年地方留成部分按40%奖励。
3.年亩均纳税达1(含1万元)—2万元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10年税收优惠期,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1—5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60%奖励给企业,6—10年地方留成部分按30%奖励。
4.所征土地使用税享受3年先征后奖政策,第1年奖励70%,第2年奖励50%,第3年奖励30%。
第三条 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县政府每年设立1亿元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滚动用于扶持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电子电气、绿色包装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由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可先期注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厂房建设,待企业投产1年后2-3年内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本息进行分期偿还。
第四条 本意见由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木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生态科技园及乡镇工业集中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对2011年5月1日前与经济开发区签约的进区企业仍执行原有优惠政策,于2011年5月1日之后签约进入开发区的企业执行本补充意见;受国家政策明令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兑现的政策除外。
本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