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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关于奖励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26    来源:泗阳经济开发区

  一、对年度入库税收突破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且增幅超50%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对年度入库税收突破1000万元且增幅超40%的工业企业,奖励80万元;对年度入库税收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幅超30%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20万元、200万元。

  二、对企业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三、对牵头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牵头组织制定江苏省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评价AAA级、AA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ISO9000、ISO14000 、ISO18000、ISO22000(HACCP)、CARB 等系列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对新创建驰名(行政认定)、著名商标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

  六、对有由专业机构策划的品牌运营方案,品牌店有统一标志、标识形象并经县股改上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实施的县内企业,年内在外新设立品牌直营店且当年销售超50万元的,每设立一个给予5万元补贴。

  七、对经批准设立境外贸易机构,且当年销售本县企业产品达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加境外和省级以上经贸展会、专利博览会等贸易活动的企业,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给予摊位费60%的补助。

  八、对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 5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501万-1000万美元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对当年注册或增加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全部到帐的外资企业,按其实际到帐额的4%。标准给予奖励。

  九、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改造的企业,新改造的主要设备单台(套)达50万元且新添置设备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上生产线的现有企业,新上核心设备单台(套)达50万元且新添置设备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对经县股改上市领导小组批准并对社会募股,规范化地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完成股改至上市前的企业所得税比原企业入库数增加部分,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给企业。对经证监部门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通过上市、兼并、联合、股份制改造等方式扩大规模变更名称的,免收土地、房屋产权证过户等县级管理规费。

上一条:泗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下一条: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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