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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发布时间:2017-06-26    来源:泗阳经济开发区

  为加快发展我县创意产业,实现产业集聚,进一步提高城市竞争力,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入驻县生态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从事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咨询策划业及其他经认定的创意类企业(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

  第二条 积极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凡落户园区的新设立企业,在依法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为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0%、80%和32%),前2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县域内原有创意企业入驻园区的,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前2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对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县外母、子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创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园区企业当年出口额与上年度相比(首期出口规模以30万美元为基数),每新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园区企业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知名创意企业、社会力量自建的创意产业园、总部企业,由园区和引资单位共同申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三条 对企业房租给予补贴。入园创意企业3年内按人均10平方米以内零租金配套办公用房,免费使用部分办公设备。企业主创人员及引进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2年内可按市场价减半租用廉租房(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或按人均1500元/年补贴房屋租金。企业引进的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可按照《泗阳县关于引进本科以上学历人才给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助暂行办法》(泗政发〔2010〕73号)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园区建设,对企业在园区单独选址兴建产业园或自建企业总部的,在土地供应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条 鼓励专业培训机构在园区开展创意产业人才教育、培训。经认定,学员培训合格并与园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培训机构按该学员实际缴纳费用的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对软件、动漫游戏类企业获得省级、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的,可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设计服务业、咨询策划业等企业通过国家高等级资质认证的,经认定,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评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创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创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大原创投入。园区企业在本县立项、制作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电视台或动画卫星频道(8:00-22:00间)首播的,给予每分钟1000元的制作成本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8:00—22:00间)首播的,给予每分钟2000元的制作成本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创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播的,按每部50万元给予奖励。在多个台、多个院线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对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客户端游戏或网页游戏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国家版权局认定通过的手机游戏,每款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品,获省级以上重大奖项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优化企业发展平台。企业创建公共技术平台并纳入园区平台体系的,园区可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园区每年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创意产业发展信贷框架协议,建立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等多种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平台。企业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向银行借贷资金,按贷款当年发生利息(利率为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企业参加省、市、县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招商推介会、招聘会、专业展会,给予参展摊位费50%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本县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园区企业进行对接,凡由政府主导或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采购的软件、设计、动漫等创意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园区企业产品的,依据双方结算金额给予购买方10%的奖励。

  第九条 加强对创意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资金支持和动态管理。成立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设立泗阳县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年终,从资产规模、从业人数、主营业务收入等方面对园区的创意企业进行综合考核,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企业取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资格。

  第十条 本意见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泗阳县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泗政发〔2008〕129号)、《泗阳县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条意见》(泗政发〔2009〕136号)不再执行。已签约入驻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按原有政策执行。

上一条:泗阳县关于奖励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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