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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1    来源: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十七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在认真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泗政办发〔2020〕18号)基础上,结合我县发展实际,补充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将房地产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中占工程建设费用10%的不可预见费的一半和占销售收入12%的应缴税款调整至一般资金监管范围,进一步降低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同时,对在我县继续竞拍土地开发投资或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企业,将其房地产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中占工程建设费用10%的不可预见费全部调整至一般资金监管范围。

  二、放宽预售许可条件。针对已批准预售楼栋的同类型房源去化达到70%的项目,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地上两层封顶且地下附属工程完工的楼栋即可申请商品房预售手续。同时,对在我县继续竞拍土地开发投资或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企业,进一步放宽预售许可条件。

  三、继续实行二手住房交易税补贴政策。对于上市交易的二手住房,给予所缴纳增值税和契税金额各50%的财政补贴,该项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在颁发不动产证的同时,受理交易税补贴业务,即时将补贴资金返还到位。

  四、本补充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度工业经济转型指标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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