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泗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6    来源:泗阳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全面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加快发展、壮大实力的要求,重点发展生产服务业,着力优化生活服务业,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全面提升传统服务业,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充满活力、特色明显、效益显著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县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90亿元,年均增长24%,占GDP比重达到38%;实施现代服务业“1123工程”,即到2015年,建成1个南北共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成10个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引进税收超千万总部经济企业20家,建成亿元以上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30个。

  三、重点行业扶持措施

  (一)总部经济

  1.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泗阳的各类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以及营销总部、研发总部、设计总部等职能型服务企业。

  2.支持企业总部建设

  (1)总部经济企业新建办公大楼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后予以全额返还。

  (2)购买商务写字楼的总部经济企业,购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正式运营后,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实际商务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用商务写字楼的总部经济企业,租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正式运营后,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实际商务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财政支持

  (1)县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总部迁入泗阳的,或在泗阳新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从在泗阳工商注册年度起,给予六年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其原有在泗企业的纳税部分,下同),前三年予以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2)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总部经济企业,从认定的当年起,在企业每年缴纳的所得税连续环比增长的前提下,每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环比增加额的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3)总部经济企业从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县权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后予以全额奖励。

  4.金融支持

  (1)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定期召开总部经济企业融资座谈会,在融资上优先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2)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展法人股质押、个人财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免抵退税款质押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抵(质)押方式,以及科技贷款保险、科技担保等创新活动,满足总部经济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3)简化信贷业务程序。商业银行应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的评级、授信审批程序进行简化,缩短审批时限。

  5.引进人才支持

  (1)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泗阳县关于引进本科以上学历人才给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助暂行办法》(泗政发〔2010〕73号)文件执行。同时,协助企业申报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团队,争取省级项目资金和人才专项补助。

  (2)优先办理企业总部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办理。

  6.其它事项

  以上条款作为发展总部经济的指导性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总部经济企业类型和总部经济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关总部经济企业资格认定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现代物流业

  参照《泗阳县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泗政发〔2011〕123号)执行。

  (三)文化体育休闲娱乐业

  1.鼓励新办大中型综合性文化、休闲、健身、娱乐场所

  (1)新建大型综合性文化、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建设期内及运营当年县权内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后予以全额奖励。同时,运营后前两年对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2)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乡镇影院。对在城区范围内新开办五星级电影院,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县权内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后予以全额奖励。正式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财政支持

  (1)鼓励文化产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产业项目。凡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项目银行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目正式运营一年后,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被评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加强文化产业品牌建设,支持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及服务参加国家级文化品牌评比,凡被授予省级以上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鼓励文化体育产业企业开展中外文化交流,积极拓展境内外市场。对文化体育产业企业参加国内、国际展会发生的展位费、运输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税收支持

  (1)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体育馆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纳税人通过公益性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县文化产业重点领域提供有效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信贷管理制度,逐步加大对成长型中小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集合信托融资服务,将政府、信托和各类社会资本引入文化企业融资支持体系。

  5.其他有关措施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同时,依法依规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

  (2)加强优秀文化人才引进,在户籍、住房、技术职务、家属随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调动、安置、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对引进的各类文化人才享受《泗阳县关于引进本科以上学历人才给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助暂行办法》(泗政发〔2010〕73号)政策规定。同时,协助企业申报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团队,争取省级项目资金和人才专项补助。

  (3)根据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允许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鼓励有特殊才能的文艺人才和管理人才持有文化企业的股份。

  (四)金融业

  参照《泗阳县促进金融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泗政发〔2009〕108号)文件执行。

  (五)旅游业

  1.鼓励投资新建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1)新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宾馆、4A级(含4A级)以上景区(点),新设立经营出境业务旅行社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在其开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期内县权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后予以全额奖励,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吸引国内外知名连锁品牌商务、度假、经济型酒店进驻我县。新建且客房规模达到100间以上的,正式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200间以上的,正式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

  (3)鼓励在旅游景区沿线新建大型旅游餐饮服务区。就餐规模达到400人/次以上的旅游餐饮服务区,正式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2.鼓励旅游景区申创国家等级景区

  县内旅游景区(点)成功申创3A、4A、5A级国家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成功申创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文明风景区、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江苏省四星级乡村旅游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鼓励地方特色餐饮业做大做强

  年纳税额首次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地方特色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4.鼓励旅行社发展壮大

  对年接待来泗阳游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旅行社,按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商贸服务业

  1.鼓励投资新建商贸项目

  对符合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周期在两年之内),县权内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后奖励50%。正式运营后,前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扶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1)对以完善功能、提升档次、扩大规模为目的的专业市场改造项目,当年实际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额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培育龙头企业。对被评为市级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历年最高实绩增长15%以上的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发展新型商业业态

  (1)推进电子商务。对商贸企业利用互联网,建立网上交易平台,且年网上交易量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在县城新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直营连锁超市门店的,一次性奖励每个门店2万元;在乡镇新开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连锁超市门店的,一次性奖励每个门店2万元;在农村新开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连锁便利店的,一次性奖励每个门店0.5万元。在社区开设连锁放心早餐店,单个店面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网点达到5个以上的,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每个门店0.5万元。

  (3)加快农超对接。对在大中城市设立泗阳粮食产品、畜禽、果蔬等名特优农副产品直销店,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水产品直销店在2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6个月,经考核认定合格的,参照直销店周边房租价格,补贴年房租的50%(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2-3年。直销店或大型超市年销售粮食产品500万元以上,果蔬、畜禽等产品100万元以上,水产品50万元以上的(以我县贴牌销售数量为准),分别按销售额的2%、3%、5%予以奖励,年终经考核认定后,一次性予以兑现。对超市为开展农超对接活动新建冷链系统、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发展会展业。凡已注册登记且经营管理规范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安置就业人员20人以上且按规定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围绕我县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承办市级以上会展,成效显著的,奖励承办单位5万元。参加省级政府或商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商品推介会、展销会的企业,给予摊位经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4.强化商贸品牌建设

  (1)打造地方品牌。县内商贸服务企业持有的商标通过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奖励60万元;评定为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商贸服务企业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知名商号、名店、特色品牌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2)培育特色商业街(区)。对符合规划要求,新建、改建的特色商业街(区),运转正常并经验收合格,县政府命名后,一次性奖励建设业主5万元;被命名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再奖励10万元。

  (3)鼓励诚信经营。对被评为省AA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和省价格诚信单位,并在泗阳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被评为省“消费者满意单位”的商贸服务企业奖励2万元。

  5.其他事项

  (1)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群众生活急需的新(扩)建商贸服务项目,可“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2)国家实行商品专营专卖的商贸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不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七)医疗卫生、家庭服务业

  1.鼓励引进大型品牌家政服务企业

  对年营业额超过10万元的品牌家政服务企业,前两年对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80%。

  2.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床位超过150张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符合省级示范老年服务机构标准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建设补贴。养老服务机构的电、水、气、电话、网络费用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单位终端总数的30%收取;对具备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办医疗执业许可证;对具备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3.扶持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对独立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经验收符合省级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200元建设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

  4.扶持弱势群体开办家庭服务小企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服务业,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可申请8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开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占职工总数30%以上(100人以上达到15%)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扶持,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5.鼓励兴办家政业

  凡注册登记且经营管理规范的家政服务公司,年营业额在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安置就业人员在10人、20人、30人以上且按规定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6.扶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1)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城区兴建二级以上特色医院,在乡镇兴建二级综合医院,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在1亿元、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奖励。

  (2)对县城、乡镇医院年度新购置专项医疗设备投入分别在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3)引进高级卫生技术人才除享受《泗阳县关于引进本科以上学历人才给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助暂行办法》(泗政发〔2010〕73号)政策规定外,每引进1名博士生,工作满一年后,奖励4000元;每引进1名县外高级职称医技人员的,工作满一年后,奖励8000元。同时,协助企业申报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团队,争取省级项目资金和人才专项补助。

  (八)科技服务业

  1.重点扶持对象

  科技研发服务、科技商贸服务、科技商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技术工程服务、科技地产等科技服务业。

  2.扶持措施

  (1)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重点项目中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按其项目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笔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项目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承担技术项目获得国际知名奖项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知名奖项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3)对完成专业资质认定(认证)的,根据认证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4)经具有相关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人才培训的,按当年新录用培训人数予以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科技服务业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泗阳县关于引进本科以上学历人才给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助暂行办法》(泗政发〔2010〕73号)政策规定。同时,协助企业申报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团队,争取省级项目资金和人才专项补助。

  (九)软件和服务外包业

  参照《泗阳县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泗政发〔2011〕153号)执行。

  四、配套扶持措施

  (一)优先保障现代服务业用地需求,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级以上重点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予以优先安排。

  (二)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项目,拓宽现代服务业发展空间。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对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符合享受本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用水、用电与普通工业用水、用电执行相同价格。

  (四)设立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县财政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5000万元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包含已设立的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各种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按比例逐年增加。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用于本实施意见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投入。

  五、附则

  (一)注册地在泗阳的企业或落户泗阳的项目方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凡符合本意见扶持、奖励政策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按最优条款执行。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更优惠的财政扶持、奖励政策。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对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当年享受上述扶持政策资格。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性调整将对其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告。

  (六)本意见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泗阳县进一步加快(木材产业部分)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泗阳县关于奖励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